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06-10-26 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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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陕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院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体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科学作风严谨,重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二条       学习年限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三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生课程分为公共课(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中药学和基础专业的学生须修够36学分,其中:必修课15学分,选修课11学分,专业课8学分,教学实践2学分。

中医内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两个二级学科的学生因授予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必须在第一学期上完6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课和从第二学期开始在临床训练过程中陆续穿插进行。

除中医内科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外,其余临床专业的学生培养方式原则上仍按原有方式培养。即学生须修够40学分,其中:必修课15学分;选修课11学分;专业课8学分;临床实践6学分。

第四条  教学实践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是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合格高等学校师资的重要方面。

一、基础专业研究生均须参加教学实践,如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教研室(或研究室)批准,报系、部和研究生处审定,可以推后补修或免修。

二、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应纳入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三、研究生教学实践必须面向本科生,参加第一线教学工作,这样既有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锻炼,也有利于考察研究生的工作责任心,治学态度,教学效果。

四、教学实践内容和形式

研究生在导师和任课教师指导下讲授6~10学时专业课,参加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验等。

五、时间安排

一般在第二学年内完成,硕士生的教学实践总工作量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六、实施步骤

1、导师和教研室根据本科教学任务,提出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的课程及时间安排,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计划表》一式两份,于前一学期报送系(部)和研究生处各一份审定和协调,由有关教研室按计划安排,不能随意变动。

2、教研室要指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讲师以上)具体指导。

3、研究生在接受教学任务后,要了解学生情况,随班听课,熟悉教学内容,认真备课。

4、在备课基础上写好讲稿,送导师和任课教师审阅同意后,在教研室进行试讲,通过后才能上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七、教学实践的指导应由导师和另一任课教师两人担任,应具体指导研究生的备课、审阅讲稿、听试讲、随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帮助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八、成绩评定

1、在教学实践期间,由教务处和研究生所在系、部组织召开1~2次评议会,研究生本人要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指导老师应提出意见,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

2、教学实践完成后,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教学实践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送交指导教学实践的老师,教师根据研究生教学实践的态度,能力及效果写出评语,评定成绩,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系、部、处审核后交研究生处。

3、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判评定。

4、凡未进行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不合格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计;教学实践作为专业课的一部分,完成者计2学分。

第五条  临床实践

临床实践是培养和提高硕士生对疾病的诊疗水平,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学习环节。

一、我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临床实践,必须在我院的附属医院进行。特殊情况要求在院外实习的,需经系、部或附院、研究生处及主管院长批准。

凡未经批准在院外实习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攻读医学科学学位(一年后下系)的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基础专业的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由所在系部酌情自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应纳入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三、入学前已在县以上医疗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的学科工作两年以上(以病房工作为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缩短临床实践时间。

四、因特殊情况未参加临床实践,或临床实践考核不及格者,应予补修。

补修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同意,系、部批准,报附院教学科,由学院研究生处备案。在临床实践期间,因故请假累计四周以上者,应予补足。

五、临床实践的安排,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在硕士生参加临床实践的前一个学期,由导师和硕士生共同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并填写《硕士生临床实践计划表》一式两份,分送系(部)、研究生处。具体工作由附院教学科安排、协调。

六、临床实践的指导工作,由导师或主治医师、讲师以上职称教师组成的指导梯队承担,指导研究生临床技能训练,并负责其考核。

七、临床指导可参照培养住院医师,低年资主治医师的某些要求和方式进行,主要在本学科、专业或有关学科的病房、门诊、急诊及某些辅助科室进行系统严格的临床训练,使硕士生较熟练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诊断治疗方法及基本操作技能,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临床日常工作,培养其严谨的医疗作风和高尚的医德。硕士生在临床实践中应承担对本科实习生的辅导,协助临床教学工作。

八、临床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填写《临床实践成绩评定册》一份,交指导医师,指导医师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硕士生的临床技能、知识水平、医疗作风、工作态度与同事及病人的合作情况等作出书面评价并评定成绩,再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处备案。

九、临床实践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合格者,计6学分。

十、硕士生在参加临床实践期间,参加该科室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活动,并由科室负责考勤。寒暑假由科室按住院医师予以安排,病、事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1、硕士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结合硕士生个人的特点制定该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教学实践等作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需经教研室、系(部)审批后执行。并报各系(部)办公室备查。

2、硕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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